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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2月19日南京出台的限购令细则,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2.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4.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保定限购政策: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调整居民购房政策(1)暂停向主城区3套以上户籍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2)暂停向主城区1套以上非户籍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2、调整差异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第一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有住房或商业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善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约定,对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提出以下要求:(1)主城区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户籍家庭,首次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在主城区有住房或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2)在主城区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户籍家庭,首次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首次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三)在主城区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4)引进外国人才,取得居住证,自申请购房之日起2年内在保定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的非户籍居民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证明文件执行本市户籍家庭的购房信贷政策。4、严格管理商品房价格(1)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必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得明显高于同一质量、同一类型的商品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提高备案价格的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统计部门应配合提供不同地区商品房的参考价格。(2)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预售许可证或现有销售许可证的备案申请,或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办理现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登记手册。(2)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电脑价格登记的实际价格登记表和电脑登记地点。(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开发项目,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本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商品房、二手房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时间,以住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取消了。在全国多个城市解除限购“救市”背景下,2014年9月21日,南京市政府发文,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即日起全市范围内购房不再需要提供新购住房证明。从即日起购房,南京人不再需要提供户口本等资料开具购房证明进行购房;外地人一样,也不再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社保等资料开具购房证明。不管是南京人还是外地人,以后都可以在南京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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