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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的情形是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且未能及时...
工程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的情形是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且未能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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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工程质量鉴定。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施工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标准、出现过大变形、出现结构裂缝、倾斜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房屋质量缺陷补偿协议注意事项如下:具体赔偿标准,第一种方法是协商解决,具体问题双方谈即可。第二种方法是房屋修缮,要求其达到开发商承诺的标准,并且不再有质量问题,这笔费用是开发商负担的。另外,因房屋问题导致住户无法入住,这笔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前提:先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做安全质量认证如果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甚至不能住人,则可以要求退房,并且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如果没有违约金,可以要求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其支付如果是因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属于危房,不存在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知识拓展:房屋质量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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