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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慈善组织参与评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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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可以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商标。事实上,慈善组织申请商标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组织的品牌形象,预防他人恶意使用损害慈善组织公信力。而且,慈善组织的商标也是慈善组织的无形资产,不但便于服务对象选择,更是为了让捐赠人辨识。因此,慈善组织可以而且很有必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以促进慈善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应当公布与慈善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不仅如此,慈善登记志愿者实名,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机构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适应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确保慈善服务的正常发展。此外,慈善组织应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之前,慈善组织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慈善捐赠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实行捐赠自愿原则。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从三个方面作了规范。 1、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对于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财产的性质、种类等登记造册并制作会计账簿。 2、《慈善法》第39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即一旦捐赠人提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这是慈善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本条第2款规定,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有明确要求,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除上述内容,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在捐赠协议里约定其他相关内容。 3、慈善法第40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不得与慈善组织约定将捐赠财产用于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需要根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关系确定。同时,本条第2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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