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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慈善组织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按规定向捐赠人:一是开具相应票据,二是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应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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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用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即使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是协议当事人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签订的协议。因此,只要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慈善组织就应当予以尊重,不得随意变更。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如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根据《慈善法》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实际上,慈善捐赠中约定捐赠用途本身可以视为对捐赠附加条件,捐赠人可以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监督并确保捐赠能够实现慈善目的。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赢得那个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们提起诉讼。《慈善法》第十五条对禁止附加的条件作了规定,即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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