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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商标是慈善组织的无形资产,商标不但便于服务对象选择,还可以让捐赠人进行有效的辨识并积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内容,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其中,《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慈善活动是扶贫、济困及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七个领域。另外,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非营利性的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可以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确定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因此,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如涉及到上述土地用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要注意的是,慈善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慈善组织的商标是慈善组织的无形资产,商标不但便于服务对象选择,还可以让捐赠人进行有效的辨识并积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内容,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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