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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022-01-24
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但一般而言,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只有转让始终不能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如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或者转让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才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针对您的问题,有如下有利因素,且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些因素可以捍卫您的权利不受侵害。首先,购房合同是你们自愿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房人不但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而且还向买房人交付了房屋,买房人在支付了购房款后,实际接受房屋并进行装修入住半年,已形成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确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应当是指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你们之间的购房合同,实际取得了房屋,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涉案房屋的权属明确,相关房屋权属证的办理和实际取得处于完全能够实现的可期待状态,交易手续和产权过户也均是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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