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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1 4、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企业并购重组审核通过的程序: (1)收集信息制定并购计划。并购计划应包括:并购理由分析、并购区域选择、规模效益、时间安排、人员配套以及投入资金等。 (2)提出项目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要包括并购双方的优势与不足、经济效益分析、政策法规方卖弄的分析、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态度分析等。 (3)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审与批准。需要从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等方面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4)与并购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双方有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并购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 (5)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购工作组要重点参与资产评估,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与存在性。 (6)制定并购方案。方案应包括选择有利于公司的并购方式,确定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合适财务模拟及效益分析等。 (7)并购谈判及签约。公司与并购双方对主合同文本进行谈判、磋商,达成一致后按公司审批权限审批 (8)并购企业的资产交接。并购工作组制定各项资源的明细交接方案及交接人员。 (9)并购公司的接管与运营。
两者的区别在于,资产重组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只是重新划分和组合,属于原企业,所有权未转让;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资产和责任转让给合并企业,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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