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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企业兼并或破产后怎么安置职工: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家在农村的单身全民所有制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费可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120%计算,一次性发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4.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合同制职工或农民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按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月数,按1年计算)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城镇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生活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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