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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确实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属于违法行为,侵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法律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雇主安排工人在35岁℃上述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行政法规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侵犯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1、如果公司不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询问理由,要求其及时发放;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去投诉、去申请调解、或者是去提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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