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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知道传销辩护词怎么写,可参考: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
他想知道传销辩护词怎么写,可参考: 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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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指派戴剑敏律师作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并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1日召开四次庭审。本律师结合庭审与本案的证据,发现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为领导者、组织者。《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其做了扩张解释,把1.宣传者、培训人员也视为了领导者、组织者;2.把对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的人,也视为了领导者、组织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对被告人尚________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_______,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_______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_______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________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其次,被告人尚_______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________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_______腹部。被告人尚______见到李_______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_______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_______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______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_______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________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_______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_______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_______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________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小编还是建议写辩护词的。一般写辩护词都是由委托人交由律师代为书写的,如果在庭审的时候,对方有着诉讼词的话,己方却没有,那么胜诉的机会就会减少很多,辩护词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刘岩明律师担任原告xx与被告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调查取证及参与庭审活动,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原告起诉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不是重复起诉。被告于2018年2月7日对原告的生产车间及设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曾于2018年2月24日起诉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诉讼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原告撤诉,被告给以原告协调解决。原告于2018年7月6日提出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没有给原告解决搬迁及赔偿问题。某市人民法院(2018)皖1221行初21号裁定,已载明原告的撤诉的原因,该裁定没有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理。被告也没有按撤诉时的约定给原告协调解决原告起诉请求,原告只好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不属于重复起诉。(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对原告的实施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被告不能证明是配合其他单位强拆,被告没有法定职权对原告实施强拆,是行政违法行为。1、被告提供证据2015年9月20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两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某市国土局的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仅有被告盖章,该证据发文人和收文人皆不是被告,没有依法送达,该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建设的生产车间是2015年8月12日经被告和西城社区同意由某市西城社区桃园安置区搬迁安置到现在经营地点,原告生产性经营企业,公司有职工常年工作,使用留着送达,没有见证人不符合客观事实。2、被告提供的自行强拆告知书,不真实,不合法,与原告强制行为没有关联性。原告没有收到该证据,从该证据发文人及收文人均不是被告,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真实性;该证据没有依法送达,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从发文是某市城关执法大队做出的,与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被告没有实施强拆的权利,牵涉企业拆迁,应按法定程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三)、被告依据《某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32号文件和某市网格化管理文件【2016】55号对原告企业实施强拆,是违法行为。被告依据的两份文件没有授权被告对原告企业实施强拆,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法律设定。被告没有法律授权无权对原告企业实施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原告企业建设是2015年8月经被告同意搬迁安置到现在经营地点,并向村民支付租金,是政府安置历史原因造成的,不是违法建筑。被告为了不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对原告实施强拆是行政违法行为。(四)、被告违法对原告实施强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是依法注册的合法经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原经营住所在某市城关镇50米路西头即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安置区内,为了配合政府拆迁,由政府安置到现在到现在经营住所即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城居委会二环路曾庄西,原告依法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生产车间,铺设地坪,安装地磅、龙门吊,购买剪切机、压块机、拉丝机、压块机等设备,建设围墙。被告对原告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9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被告应依法赔偿。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恳请采纳。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所2019年3月29日针对于行政诉讼,首先是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说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在哪些方面有犯错或者是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对其进行解决哪些相关问题。说明清楚之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来确定该种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于实际情况的话,将会要求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整改并且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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