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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辩护词怎么写

2021-03-0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刘岩明律师担任原告xx与被告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调查取证及参与庭审活动,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原告起诉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不是重复起诉。被告于2018年2月7日对原告的生产车间及设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曾于2018年2月24日起诉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诉讼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原告撤诉,被告给以原告协调解决。原告于2018年7月6日提出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没有给原告解决搬迁及赔偿问题。某市人民法院(2018)皖1221行初21号裁定,已载明原告的撤诉的原因,该裁定没有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理。被告也没有按撤诉时的约定给原告协调解决原告起诉请求,原告只好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不属于重复起诉。(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对原告的实施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被告不能证明是配合其他单位强拆,被告没有法定职权对原告实施强拆,是行政违法行为。1、被告提供证据2015年9月20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两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某市国土局的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仅有被告盖章,该证据发文人和收文人皆不是被告,没有依法送达,该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建设的生产车间是2015年8月12日经被告和西城社区同意由某市西城社区桃园安置区搬迁安置到现在经营地点,原告生产性经营企业,公司有职工常年工作,使用留着送达,没有见证人不符合客观事实。2、被告提供的自行强拆告知书,不真实,不合法,与原告强制行为没有关联性。原告没有收到该证据,从该证据发文人及收文人均不是被告,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真实性;该证据没有依法送达,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从发文是某市城关执法大队做出的,与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被告没有实施强拆的权利,牵涉企业拆迁,应按法定程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三)、被告依据《某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32号文件和某市网格化管理文件【2016】55号对原告企业实施强拆,是违法行为。被告依据的两份文件没有授权被告对原告企业实施强拆,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有法律设定。被告没有法律授权无权对原告企业实施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原告企业建设是2015年8月经被告同意搬迁安置到现在经营地点,并向村民支付租金,是政府安置历史原因造成的,不是违法建筑。被告为了不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对原告实施强拆是行政违法行为。(四)、被告违法对原告实施强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是依法注册的合法经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原经营住所在某市城关镇50米路西头即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安置区内,为了配合政府拆迁,由政府安置到现在到现在经营住所即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城居委会二环路曾庄西,原告依法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生产车间,铺设地坪,安装地磅、龙门吊,购买剪切机、压块机、拉丝机、压块机等设备,建设围墙。被告对原告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9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被告应依法赔偿。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恳请采纳。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所2019年3月29日针对于行政诉讼,首先是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说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在哪些方面有犯错或者是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对其进行解决哪些相关问题。说明清楚之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来确定该种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于实际情况的话,将会要求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整改并且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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