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孝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 Xxxxxxxxx 二、本案证人xx的证言不能采信。证人XX的三份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本案的案件事实。 三、鉴定结论疑点较多,不能证实xxxxx。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对被告人尚________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_______,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_______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_______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________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其次,被告人尚_______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________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_______腹部。被告人尚______见到李_______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_______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_______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______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_______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________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_______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_______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_______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________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小编还是建议写辩护词的。一般写辩护词都是由委托人交由律师代为书写的,如果在庭审的时候,对方有着诉讼词的话,己方却没有,那么胜诉的机会就会减少很多,辩护词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21人已浏览
502人已浏览
601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