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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退还,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物业合同说了算。 2、物业方应当按照物...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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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一年前,杨琳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承诺,可以“拎包入住”。然而,真的拎包入住时,却发现房屋问题不少。墙漆裂缝、纱窗关不严、橱柜漏水……她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作了检查,答应修理。XX但她入住以来一直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却认为这些小问题不影响居住,不当回事,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慢慢修理。一年过去了,催交来年物业费时,全部问题才解决掉。杨琳认为,物业费里包括大修、小修费用,而去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要求他们退还去年交的物业费,或者今年不交物业费。她的提议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XX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物业合同说了算。物业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用。谁违反了约定,谁不履行义务,谁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担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换言之,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一点瑕疵,就拒付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太及时,就停止对业主的服务。杨琳已经“拎包入住”,也就是说,她已经接收了房屋,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自此之后的物业费该由她支付。房屋的装修有问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作出修理承诺,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维修。不过,虽然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要承担违约责任,却不至于达到退还全部物业费的程度,毕竟除了维修方面的问题,杨琳还享受了其他物业服务。因此,要物业公司全额退还一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但物业费中用于维修的部分款项,是应该退还的,而且,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给杨琳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应当酌情考虑,给其一定的金钱补偿。至于是退费还是少缴来年物业费,应由双方协商约定。XX(作者单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房屋有缺陷能不能拒交物业费,一旦业主在办理完接收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若质量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 2、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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