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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退还,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物业合同说了算。 2、物业方应当按照物...
XX一年前,杨琳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承诺,可以“拎包入住”。然而,真的拎包入住时,却发现房屋问题不少。墙漆裂缝、纱窗关不严、橱柜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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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开发商和物业是两个主体,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是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有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但不等于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三、如果业主遇到房屋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而不能解决问题,业主应该起诉开发商,而不是起诉物业公司,不过可以提前告知物业公司代为检查和配合排查漏水原因。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当交。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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