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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
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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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拖欠的工程款项; 2、如果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的,对约定的可得利息或违约金的预期; 3、以及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赔偿的预期等。
“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1、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第94条及《》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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