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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25-01-25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法规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规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这就引发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例如用人单位搬迁到外地或工作部门被撤销等。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也会面临无法继续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才会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做出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 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仅根据单方面意愿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基础上,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立场完全相反。很多律师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还要看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单位不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履行”。而劳动者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履行,且单位是否有同意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并没有主张“不能履行”,而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举证证明。单位方认为自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陈述就是证据,时间也从劳动合同期内拖到了劳动合同期外,单位方的这个陈述和时间因素多作为证据,实际也被法院方采信。但有的律师认为,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因为单位本来就是解除违法,如果不支持强制履行,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就不能实现,最终变成了只要单位支付两倍赔偿就可以解除,这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另外,劳动合同有具体条款,能否履行不能一概而论,能履行的条款应当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法解释,劳动争议中解除辞退等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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