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场离婚官司,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及贷款共同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如何分割成了难题,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审结了这起颇为“复杂”的离婚官司。 原告唐某诉称,1999年,2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大自己两岁的朱某相识,当时,她为某学校老师,对方是一通信公司职员。2001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经济方面的争执不断,二人于2004年分居。婚后,二人以唐某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海天馨苑的住房一套,当时总房款为26.9万余元,二人首付房款6万余元。2005年8月,妻子唐某被债主诉上法庭,要求还款7.5万元,后经河东区法院审理,法院确认该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同年12月,两人再次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还款2.5万元,该案经河西区法院审理,法院判定该款属于丈夫朱某的个人债务。 庭审中,被告朱某表示,他们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并非唐某所说的借自岳父。 一审法院经审准许了二人的离婚请求,将孩子判给了唐某,并判令朱某给付生活费直到孩子成年。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房屋归属问题,法院根据该房至今尚无产权证等情况,认为目前即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确定并不合适,判令诉争房屋目前暂由原告使用,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待该房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如有争议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而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则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对其进行了分割。 法院同时根据银行的存取款凭条签名等,确认了诉争房屋6万余元首付款中的59880元为原告唐某向其父亲所借,据此,法院判令上述借款加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7.5万元,均需由双方共同偿还。而对于先前已经河西区法院判决的2.5万元债务,则判令应由朱某一人偿还。 得到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了朱某的上诉。 【法官说法】 据资深法官介绍,原、被告购买的房屋为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法院之所以最终判决房屋目前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根据的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该房是以贷款方式购买且尚未取得产权,同时双方的意见又不能达成一致。而作为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法院则是根据当时钱款存取的银行凭证、经手人签名等原始凭证认定,二人的婚后债务除特别注明的外(有法院判决的),其余皆为需双方一起偿还的共同债务。 【相关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三条双方就根据有关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有争议的,如果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居住。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1、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可给另一方一半补偿。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以出价高者获得房屋。竞价方式在理论上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对弱势的一方并不公平,也容易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有些情况不适用竞价方式。如女方带着哺乳期的孩子,并且没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难等情况,如果男方采用竞价方式获得住房,将使女方陷入巨大的困难甚至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住房归属,得房者给对方一半补偿,计算依据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3、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平均分割。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人已浏览
890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