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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退回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的三个原因: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 二、 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可以。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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