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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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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的是人民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的问题,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此时退回补充侦查的此时不能超过2次。然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其实也是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而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进行证据的补充,之后再结合收集到的证据看是否继续起诉。
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退回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的三个原因: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返回检察院。一般来说,返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1、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要求再次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追加罪名返还。3、开庭时,检察院要求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属于申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返回人民检察院,通知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件的,应当返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的规定之一,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天内补充的(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民检察院无罪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新规定,应当根据刑事案件重新解释的第600条,应当根据刑事案件重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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