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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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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且没有时间限制。公诉案件法院退卷,是比较严重的现象,可能是由于案件的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是由于没有按照一定的流程审理案件等,此时,法院会退回案卷,重新审理,由于任何案件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审理结束,故而重新审理也是有次数限制的。
可以。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因此,许多人都认为法院退案是合法的。 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1.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起诉的,对法院有监督职能。法院不是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法院不应该对检察院指手画脚。 2.助长了检察院草率起诉。起诉错了没有关系,反正证据不足还能退回来。 3.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名为补充侦查,实则延长羁押,不利于被告人。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规定,增加了一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再退给检察院,而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这一改,对被告人很有利,无罪判决的机会多了。对检察院也是一个激励,检察院起诉时不得不认真了,因为一旦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宣判无罪把被告人释放了,人一放检察院就没有办法了。 但保留了一条: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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