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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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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省级统筹。凡在安康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二.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本级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体制与养老保险相一致。四.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级统筹要求,在全区范围内以行业标准费率定收,浮动费率调节;保险金收支要基本平衡,并留有部分风险储备基金;保险基金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全区统一时间,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基金筹集比例,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五.统筹及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医疗费;2、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需异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4、残具辅助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5、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其它项目仍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三.工伤(包括职业病)认定由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劳动障碍认定机构由部.省.地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处理。6、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比例:根据工伤保险统一费用支付项目和风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和工资总额的比例,根据行业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的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异费用,企业根据工伤频率的变化实行变动费用。工伤保险征集比例全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行业差别费率,按行业工伤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在0.4%-1、6%之间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企业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幅度和奖惩办法,由地区劳动局另行制定,经行署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后实施。7、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支付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资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征收各种税金。8、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比例:1、工伤保险统一项目所需费用2、按工伤保险基金的6%提取风险储备金,实施全省统一管理。风险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使用方法按省规执行。.按工伤保险基金的8%提取工伤保险经营机构管理服务费.劳动鉴定委员会事务经费.安全奖金.事故预防检查费和宣传和科研费。其中50%是工伤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服务费,5、0%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费、事故预防检查费、安全奖金等管理方法根据省厅的规定与我区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管理、同级财政、审计、工会和省、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9、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方案的审查发行时间与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案的审查发行时间同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发表和认可的本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反映的员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当年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理扣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纳入基金。工伤保险金没有实行减免。企业确实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期支付期限内不得支付滞纳金的,如果过期不支付,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能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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