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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安徽省淮南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土地:田家庵区舜耕镇、安成镇,大通区洛河镇胡圩村。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1000元亩;综合补偿:68000元亩。二类土地:谢家集区唐山镇、望峰岗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大通区洛河镇其他村。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综合补偿:60000元亩。三类:田家庵区三和乡,大通区九龙岗镇,八公山区山王镇,大通区上窑镇,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亩;综合补偿:52000元亩。四类土地:田家庵区曹庵镇、史院乡,大通区孔店乡,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孙庙乡,八公山区李冲回族乡、大山镇(凤台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9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0000元亩;综合补偿:49000元亩。
安徽省合肥市区:一类土地:土地补偿费:55120元/亩;安置补助费:82680元/亩;综合补偿:137800元/亩。二类土地:土地补偿费:43400元/亩;安置补助费:65100元/亩;综合补偿:108500元/亩。三类土地:35480元/亩;安置补助费:53220元/亩;综合补偿:88700元/亩。四类土地:31400元/亩;安置补助费:47100元/亩;综合补偿:78500元/亩。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以合肥市区为例,是按照片区及土地综合地价分别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在每亩地3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土地补偿标准与该土地使用类型如耕地、养殖场、滩地等,用途不同,标准不同。若是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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