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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权利加紧急避险吗

2021-10-20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损害小的对方的合法利益,保护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要件有(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危险损害。(2)具有客观发生的真正危险。(3)被迫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于紧急避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例如,负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得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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