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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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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时,商品房可以现售: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可以转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也是予以了肯定。 通常来讲,预售合同转让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2、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该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 3、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会无效。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合同预购人的地位。
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权利转让,按《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的规定,购房人员只须通知开发商后转让就生效,不须征得开发商同意。 2、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购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权利、还负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或揭银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购房人应事先告知开发商或银行,由开发商或银行对受让人进行清偿能力的审理,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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