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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经营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当从承租经营方及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主体资格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承租经营方的业务组成部分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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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的劳动关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出租车承包经营者与劳动关系有联系。
一、关联企业与混同用工 (一)劳动法上关联企业的认定 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的关系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公司法上属于独立法人,相互间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从外观上难以判断。通常从两方面判定 (二)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 由于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关联企业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事实上的关联企业是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则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管理公司混同用工或交叉的责任承担 混同用工并不必然适用连带责任,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则系基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 二则系比照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风险提示: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的案件的类型: ( 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 2)上下级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 ( 3)以“项目合作”为名的混同用工。 ( 4)关联公司之间轮流交替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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