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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目的是在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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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工资的情况提供证据。2、用人单位延期工资,劳动者声称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延期工资的原因。
首先庭审中对工资水平的认定可以有很多辅证,比如说打卡记录,发现金的话工资条你的签字,工友的证言,社保缴纳比例等等,造假还可以申请鉴定。不知道为什么一二审当时没有采取措施。另外,给您说一下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有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法院不接受再审申请,你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你可以到最高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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