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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既然以买卖的方式已经卖给儿子,并且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原则上不可以要回房屋,但是如果名义上是买卖房屋,实际上是赠与或者是以其他欺骗的手段办理完毕房屋登记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有可能要回房屋。第二、民间有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一说,但法律上来说如果是自然血亲,无法断绝,如果是拟制血亲,解除即可。另外要回房子和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可以先协调,如果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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