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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1)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无需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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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了合同期满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不需要再特地提前通知,当然为了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适当的提前通知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于不续签约定有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的话,还是要遵守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
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否批准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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