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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合同(即正式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那么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司法实践中普遍性的做法是倾向于采用肯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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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在签订认购合同时约定交付定金的,该定金为立约定金。具体理解如下: (1)如买受人没有在认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买受人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出卖人在认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合同,属卖方违约,出卖人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任何一方在正式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时对认购合同中确认的条件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如果买受人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出卖人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受人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受人。 (4)如由于出卖人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书无效,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由于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6)如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退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商品房进行认购。
商品房认购合同效力的认定办法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3、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订立合同的,按定金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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