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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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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一、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哪些权利(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二、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哪些义务(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 1、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或者停止订立合同; 2、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的,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或者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财产。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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