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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成立,在没有合法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也没有违约的责任。但是,债权法中当事人之间并非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律...
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 1、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或者停止订立合同; 2、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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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 1、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或者停止订立合同; 2、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的,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或者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合格,意思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合同不成立的,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对方的利益损失;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将已经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
合同成立不生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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