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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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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第三条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公司应当列为被告。其他涉及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诉讼,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不支持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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