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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本来已雇用了员工并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但为了逃避给员工上保险等责任,就让员工与从未接触过的某中介公司或某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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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辞退该员工的,除非员工违反《》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否则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如果劳务派遣人员遭受非法解雇,其派遣单位应当向受雇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如果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赔偿的金额将为两个月的薪资;如果是工作年限大于等于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量;如果工作年限未达六个月,应对其实施一月薪资的赔偿措施。劳务派遣员工在遭受非法解雇时,有权利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外企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滥用劳务派遣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企由于劳务派遣本身的优势带来的利益驱动,对原本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用人的责任。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为“逆向派遣”,也成为“虚假派遣”,即劳动者原本就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责任,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先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派遣单位再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通过逆向派遣方式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二)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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