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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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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过程是指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所有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2、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3、具备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出资符合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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