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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2、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3、具备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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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条件如下: 1、投资者是自然人; 2、有合法企业名称; 3、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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