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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2、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3、具备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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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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