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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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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当事人死亡,需要让其继承人表态,看是否参加诉讼。 2、有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终止之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4、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情况,导致不能参加诉讼的。
使诉讼时效中止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这些情形是法定的,当然,在这些法定情形中止后,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还需要保证这些时间出现在诉讼事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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