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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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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侵害权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失去代理权,失去行为能力(2)继承后,继承人和遗产管理者没有被确定的权利者被义务者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4)其他权利者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提起诉讼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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