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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特点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只要诉讼时效出现,这些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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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侵害权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失去代理权,失去行为能力(2)继承后,继承人和遗产管理者没有被确定的权利者被义务者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4)其他权利者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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