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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
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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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含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二、煽动分裂国家罪如何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此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办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犯罪分子为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如印制反动传单、书籍的机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微机,用于收听、传播民族分裂广播信息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在进行煽动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等等,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
(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此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办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犯罪分子为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如印制反动传单、书籍的机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微机,用于收听、传播民族分裂广播信息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在进行煽动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等等,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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