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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建设部门或住宅建筑所有者应向施工部门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收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保修。发生与结构安全有关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修理事故,施工部门收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修理。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房屋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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