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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前就已经建好属于一方财产,在婚后所建则应视为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建房申请1、村民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属原房拆建、扩建、移地拆建的,提供土地证书原件;属分户建房的,提供父母土地证书复印件),在村民建房理事会填写一份建房申请表和三份承诺书,递交村民建房理事会资格初审。2、初审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且土地权属及相邻村民没有争议的,应交纳建房承诺保证金1万元,再由村民建房理事会统一将申报资料和选定建房方案交至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下步联审,同时,保证金交至乡财政所村账乡管各村委专项账户中。二、组织联审1、乡政府受理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预审,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2、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对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临武县农村建房审批单,并免费提供建设施工图纸一套。三、施工验收1、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现场放线定位后,村民要按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2、村民建房竣工后1个月内,向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验收申请,由村建房理事会向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组织验收。3、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限期整改和拆旧建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拆除,拒不整改、拆除的,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和村建房理事会代行整改。对于无法通过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公安等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整改、拆除费用均从建房承诺保证金中列支)4、验收合格后,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具体看情况的。(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根据我国《》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2、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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