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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被告定案依据

2021-11-26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只有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才会被视为定案依据。法官不会接受与案件无关的不真实、非法的证据材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通过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件、原件和其他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当事人或他人技术处理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8)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其他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此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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