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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否则不得用作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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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只有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才会被视为定案依据。法官不会接受与案件无关的不真实、非法的证据材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通过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件、原件和其他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当事人或他人技术处理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8)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其他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此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是民事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但是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胜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一般会陈述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也可能掩盖、歪曲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份。既不可盲目相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要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也一致,可以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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