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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2020-02-15 2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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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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