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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也要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除了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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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原执行的是:评上伤残等级的,按等级享受定期伤残抚恤补助,与公务员一样。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中,此后再发生的工伤将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补助而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一些地区2011年1月1日没有立即改变,更改的时间不一致,你可以问当地的人社部门,是否还执行原来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
一、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后,经考录(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在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按上述第一条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在各级政府原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原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除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外,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其与各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为连续工龄。累加后,不足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 六、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直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都未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须按照皖政办〔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为您呈上,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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