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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企业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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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肯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因当时劳动争议时效是60日,如果当时没有支付,现在要求也无法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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