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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从实践来看,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如下:1。在工程量增加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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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有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一般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予退还。
计施工可以是同一单位;但设计施工监理不能为同一个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第八条规定,“严禁在统一经济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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