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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
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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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也明确“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从这些规定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国家对哺乳期的规定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其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担负监外执行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和担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由它们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出一家,委托该医院对妇女做出检查后出具是否延长哺乳期证明,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一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时候就要对其进行结扎手术,但是这样打击面未免太大,毕竟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罪犯刑期较短,出狱之后还要生孩子,如果因为重病必须保外就医,就给人家结扎,这也太不合理了。在一种可能就是区分情况,对于孕妇生完孩子再结扎,哺乳期妇女直接结扎,这样做也是符合计划生育的。但是计划生育毕竟只是一时的国策,而且现在执行力度明显下降,再者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给她们结扎也很不合情理。另一种可能是女犯定期上交思想汇报的时候检查怀孕与否,一旦发现怀孕就堕胎?如果实践上是这样,那么肯定就要对所有女犯都要定期检查怀孕与否,怀孕就做掉,这tm一是浪费财力物力时间精力。
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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