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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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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破产重整计划裁定书的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但是,重整计划中明确的执行期限是否还能延长呢?超过执行期限没有执行完毕产生什么后果呢?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重整计划的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监外执行的期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有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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